法律文书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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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作用。
大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2016年11月6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X补侦〔2016〕X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XX诈骗一案退回XX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XX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XX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1)关于肖XX以合同诈骗XXX公司问题。2015年3月8日,肖XX以XXX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X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5年3月15日,XXX公司将XX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XX,肖XX授意高XX(另案处理)趁XXX公司送货人张XX吃饭之际,交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XX家电城,获赃款五点五万元,肖XX分得赃款三万元。以上事实有肖XX与XXX公司签订的合同、高XX供述为证。(2)关于肖XX诈骗XXX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XXX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3)关于肖XX诈骗XXX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x、x页,不再补查。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X页。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立案报告书。据发现人刘XX(男,45岁,汉族,XX市XX印刷厂工人)讲,时钟胡同4号原本是他们厂退休工人王XX的住房,20XX年3月,王XX搬到他儿子家居住,该房遂被租给他人居住,20XX年5月25日以来,该房不时传出臭味,开始以为是死老鼠也没太在意。但到5月30日以后,那种臭味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加上有一段时间未见有人出入该房,5月30日下午4时,他从王XX家的窗户缝往里一看,发现床上好像有一尸体,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报案情况:20XX年5月30日下午4时23分,XX市XX区XX路时钟胡同3号居民刘XX报案:时钟胡同4号房内发现一具女尸。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XX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开展了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勘查情况:经勘查,时钟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八户居民,4号房位于胡同最里侧,紧邻3号房和5号房,5号房居民是五保户老太太,94岁。4号房门外有一明锁,没有插压痕迹,室内面积不大,15平方米左右,内有一张双人床、一个衣柜和一张写字桌。双人床位于房里侧靠窗部位,衣柜置于门后,写字桌靠床而立。死者为女性,头朝门,脚朝窗,身上有被子覆盖,约30岁。全身赤裸,已开始腐烂。室内有明显的搏斗迹象,衣柜和写字桌被翻动并有软布等物的擦痕。调查访问的情况:据被害人邻居李XX和张XX反映,死者来此居住大概有两个月,但与她们均无太多的来往。不知其姓名,也不知什么地方人,听说话像南方口音。死者平时打扮比较妖艳,不像正经人,经常在晚上带男人回来居住。邻居们对此颇为反感。李XX和张XX回忆说,最后一次看见死者是20XX年5月20日左右。调查房东王XX得知,死者叫傅XX,广东人,20XX年3月开始租房,说是做生意的,其他情况不了解。侦查工作计划:(1)首先查清死者身份情况,其次查明与死者来往人员的情况。从歌厅、舞厅和发廊等处入手,查出与死者接触过的人员。特别是20XX年5月20日左右与其接触的人员。(2)对本区有前科劣迹和有嫖娼行为人员进行摸底排队,找出嫌疑人列为重点侦查对象。(3)以犯罪现场为中心,在周围居民中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验尸情况: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勒痕,系窒息而死;从阴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有过性行为。分析判断和立案理由: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被害人傅XX可能系卖淫妇女。20XX年5月20日左右,被害人带一男人回家嫖宿,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嫖客遂将其杀死,并劫走了其房间的财物后逃走。犯罪系一人所为,对犯罪现场不熟悉,但有一定的犯罪经验。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本地人,但也不排除流窜作案可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重大杀人案进行侦查。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张X三,将盗窃来的长虹液晶电视等物装在一辆三轮车上,正准备骑车逃走,恰好失主朱X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三轮车上的电视、笔记本电脑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X三,“谁让你搬电视和电脑的?”张X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X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X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X三扭送至XX县公安局。经查,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骑一辆三轮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XX县东大街10号院,见三排10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液晶电视一台,电脑笔记本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0元,将电视等物放三轮车上,正准备逃跑时,被失主朱X中和居委会主任李X民抓获并扭送至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X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X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X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办案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X明。犯罪嫌疑人张X三,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X,初中毕业,XX省XX县人,无职业,住XX县东大街X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要求复议意见书。犯罪嫌疑人钱XX,男,38岁,XX省XX市人,汉族,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号。2012年因盗窃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回家。放回不到40天先后盗窃作案四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半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XX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XX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患有胃溃疡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以X检刑不捕字[2014]XX号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XX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要求检察院进行复议。要求复议的法律根据为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XX省XX市XX区XX镇XX街道X号。据警方介绍:2016年XX月XX日晚,XX省XX市XX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XX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XX潜逃。熊XX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XX口音。身份证号码:xxxx。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案发第三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XX。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16]XX号。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XX县公安局在2015年12月初侦破冯XX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XX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2015年12月10日以X公刑复字[2015] X号文要求XX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XX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XX检XX刑不诉〔2015]X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XX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XX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XX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XX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XX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XX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2015年9月至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XX出售的铜,共约XXX公斤,付给冯的钱约2万余元。”林XX的销赃行为,促使冯XX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XX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之规定,特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决定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性质和作用的是人民检察院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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