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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
XX县公安局在2015年12月初侦破冯XX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XX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2015年12月10日以X公刑复字[2015] X号文要求XX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XX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XX检XX刑不诉〔2015]X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XX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XX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XX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XX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XX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XX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2015年9月至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XX出售的铜,共约XXX公斤,付给冯的钱约2万余元。”林XX的销赃行为,促使冯XX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XX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之规定,特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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