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16年11月6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X补侦〔2016〕X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XX诈骗一案退回XX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XX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XX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1)关于肖XX以合同诈骗XXX公司问题。2015年3月8日,肖XX以XXX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X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5年3月15日,XXX公司将XX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XX,肖XX授意高XX(另案处理)趁XXX公司送货人张XX吃饭之际,交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XX家电城,获赃款五点五万元,肖XX分得赃款三万元。以上事实有肖XX与XXX公司签订的合同、高XX供述为证。
(2)关于肖XX诈骗XXX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XXX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3)关于肖XX诈骗XXX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x、x页,不再补查。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X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