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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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定清偿抵充的规则。
简述第三人清偿需要具备的条件。
简述合同解除与撤销的区别。
简述法定解除应具备的条件。
简述提存的原因。
试述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试述法定抵销须具备的要件。
2000年1月8日至11月14日,原告广州气筒厂财产清理小组(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州华大涂装工程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两份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建造打气筒粉末静电喷涂生产线和打气筒半成品悬挂输送线,两项工程均已竣工,双方验收完毕,原告在被告处结余工程款2900元。2001年5月17日,原、被告又订立合同两份:一份是由被告建造成品输送线钢结构过道的合同,造价1.8万元,双方已履行完毕;另一份是打气筒前处理生产流水线合同,造价32万元,由被告总承包。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设计必需的全部资料,负责车间照明、检验仪器、生产所需工件和生活设施,并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土建基础,被告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全部设计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总体平面设计图,会同原告审签;负责对原告人员进行工艺操作、检验及设备维修保养的技术培训。合同还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同年7月,原告两次汇付6万元,加上原结余款2900元扣除已竣工的1.8万元工程款,结余4.49万元。因原告资金缺乏,双方约定合同推迟履行。2001年11月和2002年4月,原告又汇付了10万元。6月,双方对被告设计的总体平面图进行审议,原告提出若干修改意见。被告修改图纸后又数次与原告联系会签事宜,均因原告之故未能如愿。9月,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赔偿其实际损失。原告原则上同意补偿,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遂引起诉讼。问:(1)本案中当事人可否解除合同?(2)本案应如何处理?
原告陈德志与被告王磊于2000年8月11日签订了承揽加工石料合同。合同规定:被告承揽加工原告修建三孔窑洞所需石料,并送至本村王家渠岔。原告分两次预付酬金2200元。被告将窑里石一垛拉至王家渠岔,并经原告同意将窑面石以800元价款承包给第三人陈登林,陈德志亦将部分面石拉至指定地点。正值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因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担心修建不成,遂与被告协商,要求暂时停止加工石料。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但再未加工石料,并通知陈登林停工。原告宅基地问题解决后,于2002年10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提出加付酬金500元的要求,否则不予履行。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另外购一买石料将窑洞建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承揽加工石料合同,要求被告返还2200元预付款,并赔偿其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订立合同后,立即开始履行合同,当原告因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单方提出停止履行合同的要求时,被告并未同意。以后原告要求履行合同时,被告提出加付酬金500元,是因为部分加工好的石料发生丢失,造成损失。被告认为,原告擅自违约,应以其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因此不应返还;要求原告赔偿石料损失,继续履行合同。问:(1)本案中合同有没有发生变更?(2)原告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某豆油厂与某粮油公司于1999年6月2日订立了一份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粮油公司于同年8月底之前向豆油厂提供大豆10吨,豆油厂于9月1日向粮油公司支付货款1.6万元。合同订立后不久,双方又订立了一份豆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豆油厂于同年7月底向粮油公司提供豆油5吨,价款也为1.6万元,约定粮油公司于9月1日、10月1日向豆油厂各支付价款1万元和6000元。7月20日,豆油厂向粮油公司供货时,向粮油公司借了800千克面粉,约定10月20日归还。同年8月中旬,粮油公司向豆油厂送货时,向豆油厂借了1吨豆饼,约定于同年9月1日归还。1999午9月1日,豆油厂函告粮油公司,表示愿意以其大豆款1.6万元与粮油公司的豆油款1.6万元相抵;其所借的800千克面粉与粮油公司欠其的1吨豆饼相抵。粮油公司不同意,表示在1999年9月1日只能抵销1万元,剩余6000元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而其所应支付的剩余豆油款也将于10月1日归还。至于面粉与豆饼,粮油公司不同意抵销。双方发生争执,粮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豆油厂支付大豆款6000元,归还面粉800千克。问:(1)双方的债权债务可否抵销?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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