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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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某地区草原水资源丰富,土质肥沃,植被相对完好。20世纪90年代末,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从外省引进一家已被责令关闭的造纸厂。2000年3月,该造纸厂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开始投产生产,并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草场就地挖掘占地4000亩的污水池,以每年250万吨的排污量向其中排放COD超过国家标准60倍的工业废水。污水池常年散发恶臭,且污染了当地的饮用水源,造成草原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该集体组织的牧民出现头晕、恶心、缺乏食欲等症状;牲畜抓膘率和春季接羔率明显下降,绵羊大量掉毛,山羊产绒量下降。受害牧民遂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造纸厂恢复草原植被、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环保部门关闭该厂。经查证属实,环保部门依职权就造纸厂未经环保审批就投产生产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建议受害牧民就恢复草原植被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环保部门还向当地政府建议依法关闭造纸厂。当地政府认为,造纸厂对地方有很大贡献,牧民要以大局为重,所以造纸厂不能停产,更不能关闭。在这种情况下,草原主管部门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造成该污染纠纷迟迟未能获得解决。2002年初,由于排污池内污水结冰膨胀,挤压堤坝,引发了大规模的溃坝。喷涌而出的污水所淹之处都是黑褐色。这次溃坝共造成18户牧民的约2000头(只)牲畜的损失,污染周边草场4293亩,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酿成了一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问:(1)本案中,环保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结合《草原法》有关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就当地政府对本案的认识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行为谈谈你的看法。
某地231户农民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02年和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农民认为是某制药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231户农民推选3位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并未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案件受理,而是作为231起案件分别立案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制药厂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认为,向河中排污的有10多家企业,原告只起诉被告一家并让其负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排污与水稻受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也未提供其他企业向河道排污的证据。因此,判决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并做出内容类似的231份判决书。问:(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将本案作为231起案件分别立案和审理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余某系A村村民,经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A村荒地上建起了砖瓦厂。但该块地的粘土很快被采掘枯竭,余某为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从本村另外8亩耕地由砖瓦厂使用,村委会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余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余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38000元。余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基本农田8亩用于取土。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余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出。问: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
S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特种鱼苗,经济效益颇高。2012年冬季开始,“养殖场”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经市环保局检测查明:“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5家印染化工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导致下游90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因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构成威胁。2013年春,“养殖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停止排污.尽快治理,但“5企业”未予理财。2013年4月,“养殖场”的特种鱼苗开始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养殖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9万元。事后,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罚款5000元,同时,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节。问:(1)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如果养殖场对环保局做出的调解结果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如果“5企业”否认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哪些证据?(4)对于水域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环保局在调解预制板厂与甲的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问题:(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
案情:某化学品运输公司在某硫酸厂装运硫酸时,因驾驶员和随车人员未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装运规程的要求,而将厂内硫酸的放酸管拉裂,致使10吨浓度为98%的硫酸全部外溢。该硫酸厂无应急排放口和中和地,也无其他应急措施,为清除污染物只能将硫酸冲水稀释后经下水道排入邻近河流。严重污染了该河流,并造成以该河流为主要灌溉水源的12户承包户所承包的土地和庄稼的污染,经济损失计40万元。问题:(1)本案中哪些行为人违反了环境法?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2)12户承包户受污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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