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历年真题
简述保险利益的作用。
简述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的原因。
简述保险金额的意义。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简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论述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2021年3月31日,原告立信公司向被告永诚财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为2021107A。保险单约定:投保工程名称为浙江越扬新建车间、综合楼、研发车间;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1月24日;保险费计价方式按工程造价。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本保单每人总保险金额为141.80万元,其中意外死亡、伤残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人,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0万元/人,意外住院生活津贴100元/天,最高不超过180天,猝死30万元/人。(二)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设免赔额100元后,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三)本保单伤残保险金给付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死等级》(GB/T16180 - 2014)鉴定标准进行给付保险金,残疾比例调整为:……九级10%..…(五)本保单承担被保险人是指参加与该工程的施工人员,不记名,不记人数,不计工种。(六)扩展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范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七)扩展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保险责任……(九)被保险人年龄16至70周岁等内容。2021年6月8日,第三人王某与原告立信公司订立简易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越扬电子项目部钢筋工岗位工作。2021年8月23日下午,王某在绑扎楼面时被构造柱钢筋绊倒受伤。当天王某去镇中心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2021年8月29日,被告永诚财险公司接到王某发生事故的出险报案。经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后原告立信公司与第三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王某的医疗费25000元全部已由立信公司支付,立信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金11万元;王某授权立信公司领取2021107A保单下可赔付的所有医药费和伤残保险理赔金,最终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为准等内容。2022年10月9日,立信公司转账给王某11万元。问题:(1)第三人王某是否是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受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2)第三人王某能否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原告立信公司,立信公司能否向被告永诚财险公司主张理赔?
2020年4月9日,凌云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一份:工程信息,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址是西安市XX街,工程类别为房屋楼字类工程;承保中国境内,责任限额和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6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10日零时起至2020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止。2020年9月3日,凌云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刘某在西安融创美墅二期项目外檐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2022年1月24日,刘某将凌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在实际执行环节,2023年3月29日,凌云公司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凌云公司七日内一次性向刘某支付47000元,支付后视为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4月6日,凌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刘某转账47000元。后凌云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2)保险公司收到凌云公司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作何种处理?(3)在庭审中,若保险公司提交的《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对发生致伤、残疾或死亡的雇员按照下列标准赔偿:……(二)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药费等。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上述伤亡责任限额和医疗费责任限额不能互相调剂使用。(三)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凌云公司应如何发表有利于自己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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