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凌云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一份:工程信息,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址是西安市XX街,工程类别为房屋楼字类工程;承保中国境内,责任限额和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6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10日零时起至2020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止。
2020年9月3日,凌云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刘某在西安融创美墅二期项目外檐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2022年1月24日,刘某将凌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在实际执行环节,2023年3月29日,凌云公司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凌云公司七日内一次性向刘某支付47000元,支付后视为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4月6日,凌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刘某转账47000元。后凌云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2)保险公司收到凌云公司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作何种处理?
(3)在庭审中,若保险公司提交的《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对发生致伤、残疾或死亡的雇员按照下列标准赔偿:……(二)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药费等。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上述伤亡责任限额和医疗费责任限额不能互相调剂使用。(三)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凌云公司应如何发表有利于自己的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