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历年真题
简述票据法规定票据时效的立法理由。
试述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区别。
案例:一份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甲,收款人为乙,背书人依次为乙、丙、了,最后被背书人为戊。戊将乙的背书划去。问题:(1)戊的行为构成票据上什么行为?(2)戊的行为作出后票据是否还有效?为什么?(3)戊是否还能对乙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4)戊是否还能对甲、丙、丁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案例:2012年12月7日,海晨公司以汇票丢失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其间新明公司向该院中报权利,该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海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诉争票据权利归其所有,新明公司与字龙公司向其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诉争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忠铁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海晨公司认为自己是汇票收款人,没有作过背书,与被背书人宇龙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和交易关系,涉案汇票中海晨公司的签章被伪造,应视为票据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忠铁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应将汇票返还。被告忠铁公司为证明其取得涉案票据合法有效,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诉争汇票的原件。汇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出票人为圣雄公司,收款人为海晨公司,承兑人为某信用联社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9日。该汇票的背书粘单显示,共连续背书19次,第一背书人为海晨公司,其被背书人为宇龙公司,忠铁公司为最后持票人,其前手是旭成公司。上述背书均未记载日期。(2)旭成公司与忠铁公司销售合同、入库单、提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从2013年1月14日到2013年2月28日双方交易情况和忠铁公司收到包括涉案汇票在内的货款。(3)2013年5月9日某信用联社常业部出具的退票理由书。载明的退亲理由为“因有民事纠纷此票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问题:(1)原告海晨公司认为汇票上的背书系伪造,应视为票据背书不连续,此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从所举证据看,被告忠铁公司试图从哪些方面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3)这份汇票的票据权利人是谁?
案例:2013年9月12日,熊华博为帮谢峻勤任法定代表人的万金公司偿还一笔银行到期贷款,从山水公司借走一张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熊华博向山水公司出具一份借条,内客为:今借到山水公司现金560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2分。2013年8月27日,中杰公司签发一份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中杰公司,收款人为万银公司,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2月27日。万银公司系谢峻勤之子开办。因熊华博曾以山水公司汇票代万金公司偿还银行贷款,谢峻勤指示万银公司将此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山水公司,将该票交给熊华博。2013年9月底,熊华博将此汇票交付山水公司以抵偿前述借款。2014年2月25日,山水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票款,2014年3月4日,中杰公司开户行以企业账户无余额为由拒付。2014年6月20日,法院对中杰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李海明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以其本人在某银行某账户中存款500万元为中杰公司提供控保,申请法院停止对中杰公司财产保金。同时,李海明在该面中承诺:待纠纷解决后,本人自愿以本账户冻结存款代替中杰公司偿还债务。经山水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冻结李海明于某银行某账户中的存款4003563.22元,未对中杰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水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杰公司向山水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万元,承担利息;熊华博、谢峻勤作为前手对中杰公司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海明对中杰公司的债务在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1)中杰公司以该汇票签发无真实交易关系为由主张汇票无效。是否支持?为什么?(2)山水公司对熊华博、谢峻勤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为什么?(3)李海明是否构成票据保证人?为什么?
属于票据法基本原则的是( )。
属于票据关系的是( )。
引起票据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 )。
甲与乙订立一份施工合同,为支付工程款甲签发一份商业承兑汇票。因乙不具备施工资质,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票据关系( )。
银行汇票付款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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