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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历年真题
案例:2012年12月7日,海晨公司以汇票丢失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其间新明公司向该院中报权利,该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海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诉争票据权利归其所有,新明公司与字龙公司向其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诉争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忠铁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海晨公司认为自己是汇票收款人,没有作过背书,与被背书人宇龙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和交易关系,涉案汇票中海晨公司的签章被伪造,应视为票据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忠铁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应将汇票返还。被告忠铁公司为证明其取得涉案票据合法有效,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诉争汇票的原件。汇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出票人为圣雄公司,收款人为海晨公司,承兑人为某信用联社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9日。该汇票的背书粘单显示,共连续背书19次,第一背书人为海晨公司,其被背书人为宇龙公司,忠铁公司为最后持票人,其前手是旭成公司。上述背书均未记载日期。(2)旭成公司与忠铁公司销售合同、入库单、提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从2013年1月14日到2013年2月28日双方交易情况和忠铁公司收到包括涉案汇票在内的货款。(3)2013年5月9日某信用联社常业部出具的退票理由书。载明的退亲理由为“因有民事纠纷此票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问题:
(1)原告海晨公司认为汇票上的背书系伪造,应视为票据背书不连续,此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从所举证据看,被告忠铁公司试图从哪些方面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
(3)这份汇票的票据权利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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