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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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2006年6月8日至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嘉峪关机玚拒载事件”中受害少女李晓丽(15岁,甘肃省嘉峪关市XX县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县XX村,系甘肃省'嘉峪关市XX县XX中学学生,汉族。)向XX航空公司索赔案件,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双方作理人就“受害人购买机票时,是否隐瞒了事实”、“拒载行为是否有合法理由和依据”、“受害人丧失再植可能性与拒戴行为及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答辩。在庭审中,原告方将起诉时提出的赔偿数额95万元追加至105万元。庭审持续两日,6月9日下午6时30分,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张晓冬首先提出了起诉状中主张的95万元索赔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之后陈述了起诉状中阐明的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15日中午,原告李晓丽因意外车祸造成右小腿脚腕处受伤,急需送医院手术。当天下午6时,李晓丽在家人陪护下,在嘉峪关机场登机时被拒载,延误了手术最佳时机,导致李晓丽下肢再植机会丧失,最终截肢。被告代理律师吴卫光认为,原告家属在购买机票时把病人的病情描述为“只是受了轻伤、能够行走”,隐瞒了实际病情,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且XX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符合有关规定。该代理人还认为,李晓丽是担架旅客和高危旅客,登机后有可能因气压变化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按照“先生命后肢体”的保护原则,不具备登机条件。同时,多尼尔机型只有32个座位,不具备载运担架旅客和高危旅客的条件,即使拆卸座位也需专业技术人员操作45分钟,而在过道里放置担架又会危及其他旅客和航班安全。原告代理律师张晓冬认为,XX航空公司证人证言不属实。从事发至今,XX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对受害人病情的描述有“高断肢”“双腿截肢”和“高位截肢”三个版本,这说明对方不负责任地混淆视听。受害人不仅没有隐瞒病情,而且是在咨询了XX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后才购买了机票,并在售票员的提醒下持医院“在护理人员陪护下可以登权”的医学证明到机场登机。原告不仅持有医院的证明,医院还为其进行了加压包扎、能量麻醉和伤口冷冻处理,既非担架旅客也不是高危病人。医院还派专门的护理人员计划全程陪护,完全具备登机条件。而对于机型问题,国内外已有相同机型运送高危病人的先例。就此,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一份由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高空生理研究室副研究员郑晓惠6月2日出具的《关于民航飞机运遂伤员的几点说明》,该说明中指出:现代民航飞机均采用通风式密封增压座舱,1万米高空飞行时,舱内气压相当于实际高度2000米左右的气压,对正常人影响很小。对于肢体骨折、高断位外伤患者,航空医疗护送可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航空医疗护送没有绝对的禁忌,要根据伤者情况、飞行环境、救护能力等综合考虑,个别评定,重在强调及时、快捷。就“受害人斯肢后再植机会的丧失与拒载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再植有无可能性”这—问题,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在起诉时就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法医在审查分析受害人病历、X片后认为,受害人在冬季发生车祸,有利于断肢的保存,其右小腿下段伤势严重但仍有再植的手术指征,如果得到及时救治,再植的可能性很大。原告在受伤20小时后才进行手术,手术时机的延误与失去断肢再植机会有因果关系。原告代理律师认为:XX航空公司在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后又拒绝原告登机的行为,导致原告断肢再植机丧失,造成截肢残废的结果,XX航空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賠偿责任。被告代理律师就原告方提供的医学证明和证据的来源提出质疑,并强调:原告断肢再植机会的丧失与延误时机可能有关系,但与飞机拒载没有因果关系。在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时,原告方追加索赔数额至105万元。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诉讼主张的大部分内容提出凝问,引起原告父亲(李林,42岁,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嘉峪关市XX县XX村农民。)的强烈抗议。案件发生后,原告聘请XX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冬作为诉讼代理人,以航空旅客运输赔偿到纷为由,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晓冬律师2006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受害人伤势情况的诊断证明、护理陪护人员的证人证言和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等证据。XX航空公司的董事长是赵志文,地址是甘肃省嘉峪关市XX路XX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许文涉嫌故意杀人,经××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事实如下:20××年×月×日凌晨1时许,许文潜入××市××厂女工李菲菲的家中,持刀撞开卧室房门,将李菲菲的双手反绑,并用毛巾堵住李菲菲的嘴。随后,在室内翻找,劫得宝石花女式手表一块、现金1200余元。劫得财物后,许文顿起歹念将李菲菲强奸,后唯恐罪行暴露,又用被子捂住被害人李菲菲的头部,致李菲菲窒息死亡。许文作案后仓皇逃离现场。20××年×月××日许文被××省××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许文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省××市公安局制作了编号为×公×字(20××)××号起诉意见书,决定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随案附送卷宗×卷××页及赃、证物。 许文,男,34岁,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省××县××村,系个体工商户,住××省××市××路×号,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故意杀人,20××年×月××日被××省××市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文现羁押于××省××市看守所。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正文应当包括哪几项内容?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立案报告书。据发现人刘XX(男,45岁,汉族,XX市XX印刷厂工人)讲,时钟胡同4号原本是他们厂退休工人王XX的住房,20XX年3月,王XX搬到他儿子家居住,该房遂被租给他人居住,20XX年5月25日以来,该房不时传出臭味,开始以为是死老鼠也没太在意。但到5月30日以后,那种臭味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加上有一段时间未见有人出入该房,5月30日下午4时,他从王XX家的窗户缝往里一看,发现床上好像有一尸体,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报案情况:20XX年5月30日下午4时23分,XX市XX区XX路时钟胡同3号居民刘XX报案:时钟胡同4号房内发现一具女尸。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XX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开展了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勘查情况:经勘查,时钟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八户居民,4号房位于胡同最里侧,紧邻3号房和5号房,5号房居民是五保户老太太,94岁。4号房门外有一明锁,没有插压痕迹,室内面积不大,15平方米左右,内有一张双人床、一个衣柜和一张写字桌。双人床位于房里侧靠窗部位,衣柜置于门后,写字桌靠床而立。死者为女性,头朝门,脚朝窗,身上有被子覆盖,约30岁。全身赤裸,已开始腐烂。室内有明显的搏斗迹象,衣柜和写字桌被翻动并有软布等物的擦痕。调查访问的情况:据被害人邻居李XX和张XX反映,死者来此居住大概有两个月,但与她们均无太多的来往。不知其姓名,也不知什么地方人,听说话像南方口音。死者平时打扮比较妖艳,不像正经人,经常在晚上带男人回来居住。邻居们对此颇为反感。李XX和张XX回忆说,最后一次看见死者是20XX年5月20日左右。调查房东王XX得知,死者叫傅XX,广东人,20XX年3月开始租房,说是做生意的,其他情况不了解。侦查工作计划:(1)首先查清死者身份情况,其次查明与死者来往人员的情况。从歌厅、舞厅和发廊等处入手,查出与死者接触过的人员。特别是20XX年5月20日左右与其接触的人员。(2)对本区有前科劣迹和有嫖娼行为人员进行摸底排队,找出嫌疑人列为重点侦查对象。(3)以犯罪现场为中心,在周围居民中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验尸情况: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勒痕,系窒息而死;从阴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有过性行为。分析判断和立案理由: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被害人傅XX可能系卖淫妇女。20XX年5月20日左右,被害人带一男人回家嫖宿,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嫖客遂将其杀死,并劫走了其房间的财物后逃走。犯罪系一人所为,对犯罪现场不熟悉,但有一定的犯罪经验。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本地人,但也不排除流窜作案可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重大杀人案进行侦查。
简述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简述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概念和调解的作用。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1)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女,19××年×月×日出生,同族.无业.住××市××区××门外。 (2)原审判决情况 原审法院认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只能使用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根据辛××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辛××在管理公司处购买首饰,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牌首饰玉石饰品为中国名牌产品,×镶钻石首饰并非玉石类产品,也非中国名牌产品。而管理公司将中国名牌产品扩大使用在钻石首饰中,造成辛××对所购首饰获得的称号等方面产生错误的认识,使其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故管理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因此,辛××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一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年12月判决: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辛××货款12154元,并赔偿12154元。二、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买的××牌AU750钻石情侣戒1对、PT950钻石戒指1只、AU750钻石耳饰1对退还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二审查明事实 20××年×月×日,辛××到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府井晨曦分公司[即管理公司×分店]×专柜以二折优惠价购买了××牌PT950钻石戒指1只、AU750钻石男戒及AU750钻石女戒(情侣戒指)各1只、AU750钻石耳钉1对。各首饰上均配有相应价签,价签正面载明的内容为:品牌、外观、石重及价格,价签背面载明的内容为:相应鉴定证书编号。其中价签所显示的该四种商品的品牌均为×,价格分别为:31458元、15081元、6761元、7470元,经计算总价为60770元。在管理公司×分店的四张顾客联中均载明商品名称为:×优惠,载明的价格分别为:6292元、3016元、1352元、1494元,经计算总价为12154元。在各商品价签背面所标注的证书编号,与该商品鉴定证书中所显示的证书编号一致。另查,在涉诉商品的价签正面均印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标识,而××牌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为其玉石饰品,钻石饰品并非玉石饰品范畴。
简述在叙写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正本正文内容中具体理由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法律文书的特点,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
清代时期的判词显示了极高的水平,堪称我国古代判词的最高峰,下列不属于这一时期的判词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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