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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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刘闻自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未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亲王亚慧寄过生活费。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问题:(1)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为什么?
简述《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原告Z.K.航海公司是一家在美国销售游艇的进口商。1987年,五般游艇由Archigetis从中国台湾装运至美国。每艘游艇都开立出一份可转让的清洁提单,五份提单每张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单位货物装运,游艇装载于甲板上。托运人承担一切风险,货物价值可预先申明。在提单的反面有条文规定,货物损失赔偿的责任限于每一包装或每一习惯货运单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护,放置在甲板上。在运输途中,一艘游艇灭失,其他四艘都不同程度地受损。原告在运输途中对货运提单付款。被告辩称其赔偿责任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佛罗里达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Hoeveler认为每艘游艇构成一个包装单位。托运人有足够的机会声明货物的价值。承运人有理由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每一包装单位500美元内。提单的购买者应当受到提单条款的制约,包括有关赔偿限额条款的制约。问题:你怎样看待法官Hoeveler的判定?为什么?
简述《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中关于本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的情况。
营业地住于上海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日本的B公司签订了一项加工承揽合同,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1 000套西服。后双方因加工费支付发生争议,B公司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问:(1)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如受理,受理法院应当如何适用实体法?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公司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中规定的信托成立的条件。
试述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的主要内容。
试述仲裁协议的内容。
中国籍男性公民李刚和女性公民王萍于1988年在上海结婚,1990年生下一子。1991年,李刚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到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李刚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刚在离婚起诉中隐瞒了他与王萍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起诉书由李刚的律师邮寄送达王萍后,王萍非常气愤,遂向上海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上海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李刚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王萍与李刚离婚,李刚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李刚提起的离婚诉讼,王萍未到庭,法院判决李刚与王萍离婚。问题:(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和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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