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A是某幼儿园的大三班幼儿,吴某是A所在班的老师。2009年11月26日上午7时30分许,A的父亲孙某与姥姥郑某因认为幼儿园吴某有用门夹孩子的手等虐待孩子的行为,遂在幼儿园大三班门口与其进行交涉。在吴老师否认后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治疗8日。后经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孙某、郑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吴某诉称:自己从来没有任何虐待幼儿的行为,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孩子的手受伤系原告造成的。被告无故当众殴打原告,造成原告严重的身体伤害和无法弥补的心理阴影,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郑某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459.38元。后经过多方努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郑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元整。
【分析与思考】请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在幼儿园中教师应如何维护幼儿及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