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1年3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7月15日,陈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就于第二日离开公司而前往另外一家公司工作。A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并多次通知其回A公司上班,可是陈某一直不予理会。于是A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请,要求陈某回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和其现在所在的公司连带赔偿因陈某擅自离职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请问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1)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A公司的申请?为什么?
(2)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陈某现在所在的公司在仲裁中处于什么地位?
(本案例分析以指定教材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