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2010年3月进入某食品工厂,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2011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6月10日,肖某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肖某上班时间被班组长及副总经理累计四次抓到偷吃加工食材,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被抓到三次以上偷吃加工食材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肖某认为,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肖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问题:在本案的裁决过程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