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成公司的总部设在上海,在广州设有营业部。为扩展业务,加成公司在上海招聘了李某,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合同期内担任广州营业部的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在广州的业务,工资及奖金由广州营业部按其业绩支付。合同签订后,李某到广州工作。后因奖金分配问题,李某与加成公司发生纠纷,广州营业部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加成公司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广州,此案应由广州某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加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作出了裁决。李某对裁决不服,向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加成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作出了判决。
请问:
(1)本案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如果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本案例分析以指定教材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