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有限会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2日。自2009年5月起王某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该公司即不来上班。因旷工较多,2009年7月1日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但由于王某没有给公司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公司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王某,于是该公司就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告3个月后,即2009年10月31日该公司即将王某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王某干2010年12月方从原单位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被除名,即于2010年12月20日以对除名处分不服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