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00年招收同一工种的新员工50名。三达公司在其发布的招聘广告中写明的招聘条件为“男工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女工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女青年张某到该公司应聘,她在各项考试中成绩优秀,但因只具备大专学历被三达公司拒绝录用。张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三达公司聘用自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三达公司录用张某。三达公司不服仲裁,以确定招聘条件是企业行使的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达公司的聘用条件未做到男女平等,对聘用女工附加了过高的条件,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故其确定的聘用条件无效,据此驳回其请求。
请问:张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根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