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原在青岛市某医院工作,1990年5月辞职,其本人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1995年5月,刘某某到所在街道辖区某居委会工作,先后担任该居委会的治保主任、支部委员、妇代主任、会计等工作。1997年5月,经居民会议选举,刘某某正式当选该居民委员会委员并在街道备案。刘某某在居民委员会工作期间,每月从居民委员会处领取由街道拨发的“津贴”——人民币380元。刘某某工作至1999年10月月底,街道给付刘某某人民币380元作为补偿。1999年11月180,刘某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所在街道办事处订立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要求该街道办事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该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