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云南省向阳酒厂生产销售标有“向阳”二字的白酒,仅在云南省销售,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但并未将“向阳”二字注册成商标。2013年3月,山东省泰山酒厂在不知道向阳酒厂已经使用“向阳”标志销售白酒,也没有与向阳酒厂接触的情况下,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向阳”文字商标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类别为“酒类”。2013年7月,商标局通过了形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满后,在没有其他异议的情况下,商标局对泰山酒厂的“向阳”文字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2014年3月,泰山酒厂向云南省当地的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向阳酒厂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向阳”标志的白酒。请问:(1)泰山酒厂提出“向阳”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抢注行为?为什么? (2)向阳酒厂如要提出商标注册异议,应当在何时提出? (3)向阳酒厂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向阳”标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