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高校教授王某与李某于2006年1月退休。2007年3月二人在参加科技展览会时遇到科研合作单位B企业,B企业邀请两位老师进行手机支付技术的研发并与王某和李某签订了委托研发合同,合同未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同年,王某与李某完成技术研发,并共同申请发明专利。2010年,该申请获得专利授权。随后,王某未与李某商量独自将该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C企业进行生产,收取专利许可费10万元。不久后,A高校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称二人擅自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侵犯其专利申请权。B企业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认为二人侵犯了其专利申请权。李某将王某与C企业诉至法院,认为王某与C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请问:A高校、B企业和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