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按月缴纳增值税。该公司5月发生的有关购销业务如下:
(1)5日,销售给乙公司A产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78000元。
(2)7日,销售给丙公司B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00元,给予丙公司10%的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明确注明。
(3)10日,从丁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C产品,不含税价款为15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12日,将自己生产的D产品150件无偿赠送给关系单位。该产品每件成本为500元,不含税对外售价为700元/件。
(5)20日,将自产的E产品100台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该产品单位成本为200元/台,成本利润率为10%,无同类产品市场售价。
(6)25日,销售F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5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8000元。
上述货物的适用税率均为13%,各项发票均为合法票据。
根据上述材料,计算分析该企业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