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曾师傅在2015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2017年5月,企业通知曾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曾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企业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为由未同意曾师傅的请求。曾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曾师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案不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为由拒绝了曾师傅的请求。请问:(1)曾师傅与该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