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陈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陈,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
陈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陈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不服,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
请问:陈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根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