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6年7月2日,该股份有限公司与甲证券公司订立了新股发行承销协议,协议规定,由甲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期60天,在承销期结束时,甲证券公司可以将未售出的股票迟还给某,股份有限公司。甲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现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有关宣传资料中有重大遗漏,即资产负债表中未列明欠某商业银行贷款1000万元,甲证券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停止了销售活动,同时和该股份有限公司协商重新制作招股说明书及宣传资料并发出要约。因重新制作发行宣传资料和停止股票销售活动而造成的损失共计70万元。双方因损失承担问题发生纠纷,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甲证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60万元的损失赔偿。
问题:(1)我国法律规定证券承销的方式有哪几种?本案的承销方式属于哪一种?
(2)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停止销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对损失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