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A公司为进一步向海外拓展业务,决定向甲银行贷款1000万元。甲银行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找到B贸易公司为其提供担保,B贸易公司同意为其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A公司以其所属的两辆汽车作为抵押,与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之后,A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到期无法偿还货款。甲银行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剩余贷款的本息及滞期罚金,B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2)汽车是否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A公司将两辆汽车抵押给甲银行是否合法?
(3)假如A公司抵押前已将两辆汽车出租,那么该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