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区税务局的科员,在2018年的年度考核中因平时工作“摆烂”和“躺平”而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李某不服,收到通知当天就向区税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区税务局经复核,认为考核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于2019年3月10日作出维持原考核等次的决定并于当日通知了李某。
李某在收到通知后的第10日向市税务局提出申诉。2019年4月10日,市税务局根据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维持区税务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理决定。李某对处理决定仍然不服,于2019年5月6日向省税务局提出再申诉。省税务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再申诉处理决定,维持市税务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问题:分析案例当事人李某的申诉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