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王某及被告丁某系菜县第三小学同班同学,2019年9月11日下午,王某与丁某在上体育课期间,因共同进行跳绳活动,造成原告王某左眼受伤,伤后原告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眼外伤、左眼创伤性前房积血、左眼瞳孔散大。事故发生时王某和丁某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小学未有教师在现场维持活动秩序,亦未能举证其在教学活动中对安全教育进行落实。事发后,王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及第三小学赔偿各项损失。县法院综合考量原告王某及被告丁菜、第三小学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认定三方分别承担30%,60%、10%的责任。县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5301.38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丁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57180.83元;被告第三小学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费用合计9530.14元。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案例中王某要求丁某和第三小学承担的是何种法律责任
(2)案例中的各方当事人应如何分担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3)类似案例中的纠纷,受害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