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3月21日,张某是大瑶中学八年级学生,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素质教育轮训,市青少年培训中心负责此次轮训。张某报到集合完毕后,提着行李准备去寝室的途中,在上楼梯时因楼道拥挤不慎扭伤右脚及膝盖。当日下午,教官拿了毛巾帮张某冷敷,后带张某去了青少年培训中心的医务室进行检查。3月22日上午,张某的脚伤未见好转,带队老师及教官将张某送至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并打电话给张某的父亲,张某说没事,未让父亲来接。张某回到青少年培训中心,但未参加训练。轮训结束后,张某的父亲带张某到镇中心卫生院、市中医医院、市 骨伤科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张某因意外事故致:右髌骨脱位;右膝游离体;右股骨外髁及髌骨骨挫伤,评定为10级伤残。张某与大瑶中学、青少年培训中心因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损害的发生是基于数个原因行为的偶然结合所致,结合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赔偿责任按张某及监护人30%,大瑶 中学30%,青少年培训中心40%的比例按份确定。一审判决:张某因伤遭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8613. 66元,由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赔偿39445. 46元,由大瑶镇大瑶初级中学赔偿29584. 1元,剩余损失29584. 1元由张某自理;张某因伤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由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赔偿2000元,由大瑶镇大瑶初级中学赔偿1500元。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案例中张某要求大瑶中 学和青少年培训中心承担的是何种法律责任?
(2)案例中的各方当事人应如何分担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3)类似案例中的纠纷,受害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