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XX年X月,被告人王Ⅹ通过QQ、微信添加被害人李Ⅹ加入聊天群。后被告人张Ⅹ在聊天群中冒充投资指导老师和开户专员,编造虚假盈利项目,指导被害人李Ⅹ下载“zpfre”软件开立账户投资。被告人刘Ⅹ冒充指导老师助理,引导被害人李Ⅹ进入诈骗直播间进行投资事项。被告人王X、张X冒充投资股民,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制造投资盈利假象。三被告人相互配合,于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共计骗取被害人李Ⅹ人民币XXXXX元。被告人王X、张X、刘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张X、刘Ⅹ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季X、周X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街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看守所。辩护人钱X,XX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X,男,19XX年X月Ⅹ日出生,汉族,XX市人,高中文化,住XX市XX区XX街XX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 XX看守所。辩护人邓 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X,男,20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街X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辩护人朱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zpfre”软件等涉案工具、微信聊天群截图、电脑及存储数据等证据,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据效力,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法律文书写作试题第3页(共5页)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张X、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XX市 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20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XX)X刑初字第XX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张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3)被告人刘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4)被告人王X、张X、刘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连带退赔被害人起诉书指控的相应数额的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案件由审判员谭XX,人民陪审员侯XX、卫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谭X担任审判长,赵X担任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