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20××年×月×日15时许,刘海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金盛商务宾馆附近时,将正常行走的李建军撞倒。李建军被送至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右侧外踝骨折。经××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海负全部责任。刘海在事故发生后为李建军支付医药费2000元,后李建军多次联系刘海处理事故,发现刘海的电话已经停机。李建军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海支付相关费用25867.9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李建军不能提供刘海当前的准确送达地址,在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刘海的送达地址,依法可以视为被告不明确。且经法院询问,李建军不接受公告送达方式。20××年×月×日,××省××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李建军的起诉,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的民事裁定书。该案由陈敏担任审判员,陆一舟担任书记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建军,男,45岁,汉族,系××省××县国家电网公司干部,住××省××县××路××号,刘海,男,32岁,汉族,无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