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5日,某市民向A 市B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在网络平台“某团"上购买的位于 A 市 B 区甲公司销售的“酸辣蕨根粉”属于超范围经营。 B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投诉线索,对甲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经现场检查确认,甲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调查发现甲公司从2020年4月8日开始在“某团”网上订餐平台上销售凉菜(酸辣蕨根粉),售价为人民币19元,共计销售1份,优惠折扣后实际收入为人民币14.38 元。2020年6月2日, 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公司通过网络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 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甲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4.38元,罚款30000元。
问题:(1)若甲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请说明理由。(5分)
(2)若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的一审人民法院是谁?请说明理由。(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