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4日,某米业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厂房,保险金额为3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2021年11月8日,米业公司的厂房因暴雪被压塌,米业公司于事发当日通知了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财产综合保险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厂房部分属于简易建筑,而“简易建筑因暴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项有加黑处理。
问题:(1)“简易建筑因暴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
(2)如果经评估后认定厂房的价值为144,555元,那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超过该价值的部分应如何认定?
(3)如果米业公司就厂房价值的评估支付了评估费7000元,那么该费用应否纳入保险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