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劳务公司职工,2018年7月31日劳务公司为刘某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刘某本人,保险金额300,000元,保单生效时间为2018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7月31日24时止。2018年8月21日23时20分许,刘某驾驶货车将一天桥撞倒,天桥掉下将驾驶人刘某挤压致死。经查,刘某的家属有父亲、哥哥、妻子和儿子。
问题:(1)劳务公司在为刘某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刘某具有保险利益吗?为什么?
(2)刘某死亡后,劳务公司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谁?
(3)刘某的家属能否将保险请求权转让给劳务公司?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