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甲为自家仓库中的五台电脑和一批邮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费为2000元,分两次交付,首次交付1000元,另外1000元在两个月内交清。合同签订当天,甲交付了1000元保费,保险公司向甲签发了保单。2019年6月1日,保险公司催交保费,甲不予理睬。2019年6月28日,因墙外电线老化发生火灾,将甲仓库中的电脑和邮票全部烧毁。
问题:(1)本案中的火灾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本案中的邮票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
(3)如果甲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电脑中存储的资料价值,保险公司可否拒绝?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