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7日,甲公司以汇票丢失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受理后于2023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期间乙公司向该院申报权利,该院于2023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诉争票据权利归其所有,乙公司与丙公司向其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诉争汇票的最后持票人丁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甲公司认为自己是汇票收款人,没有作过背书,与被背书人丙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和交易关系,涉案汇票中甲公司的签章被伪造,应视为票据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丁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应将汇票返还。被告丁公司为证明其取得涉案票据合法有效,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诉争汇票的原件。汇票出票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甲公司,承兑人为某信用联社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5月9日。该汇票的背书粘单显示,共连续背书19次,第一背书人为甲公司,其被背书人为丙公司,丁公司为最后持票人,其前手是B公司,上述背书均未记载日期。
(2)B公司与丁公司销售合同、入库单、提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从2024年1月14日到2024年2月28日双方交易情况和丁公司收到包括涉案汇票在内的货款。
(3)2024年5月9日某信用联社营业部出具的退票理由书。载明的退票理由为“因有民事纠纷,此票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问题:(1)原告甲公司认为汇票上的背书系伪造,应视为票据背书不连续,此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从所举证据看,被告丁公司试图从哪些方面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
(3)这份汇票的票据权利人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