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赵某某以帮助甲公司贴现为由取得甲公司票号为041****7的汇票,金额100万元,甲公司已在背书人处盖章,被背书人空白。赵某某将此汇票卖予方某某,方某某交付严某某,严某某交付乙公司,乙公司与严某某结清款项。乙公司在被背书人处记载自己名称并签章后背书转让他人,该汇票历经多手流转最后由A公司获得。赵某某在未支付甲公司款项后逃匿。甲公司得知被骗以后,以汇票丧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A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024年5月7日,甲公司起诉称,2021年12月甲公司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041****7,票面金额100万元。后该汇票被赵某某骗取,乙公司从个人手中购买了该汇票,并予以使用。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时存有恶意和重大过失,乙公司不应享有票据权利。请求判令乙公司返还汇票利益100万元。
问题:(1)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以乙公司与自己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有恶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认为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此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