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1月,赵某某以帮助学华公司贴现为由取得学华公司票号为041****7的汇票,金额100万元,学华公司已在背书人处盖章,被背书人空白。赵某某将此汇票卖予方某某,方某某交付严某某,严某某交付胜和公司,胜和公司与严某某结清款项。胜和公司在被背书人处记载自己名称并签章后背书转让他人,该汇票历经多手流转最后由衡原公司获得。赵某某在未支付学华公司款项后逃匿。学华公司得知被骗以后,以汇票丧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衡原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019年5月7日,学华公司起诉称,2016年12月学华公司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041****7,票面金额100万元。后该汇票被赵某某骗取,胜和公司从个人手中购买了该汇票,并予以使用。学华公司与胜和公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胜和公司在取得该汇票时存有恶意和重大过失,胜和公司不应享有票据权利。请求判令胜和公司返还汇票利益100万元。
问题:
(1)学华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学华公司以胜和公司与自己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有恶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认为胜和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此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学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