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在浙江杭州签订一份皮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意大利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购买皮鞋10000双,价格为CIF意大利,货值56270美元,支付方式为提单日期后90日电汇付款,2022年5月10日前交货。协议签订后,中国甲公司积极组织货源,按照意大利乙公司的要求在宁波港发货,目的港为拉斯佩齐亚。货到港口后,意大利乙公司拒收货物,致使中国甲公司货物滞留在意大利港口,产生滞港费。后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协商不成,遂将货物暂存在意大利TEXFLO公司。中国甲公司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意大利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请求判令意大利乙公司赔偿中国甲公司包括已经支付的滞港费和仓储费用在内的损失共计35730.4美元。
问题:(1)我国某法院对本案的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我国某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本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