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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历年真题
中国公民王某与中国公民李某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后王某自费到美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并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王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某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送达李某。王某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李某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在王某赴美学习的时间里,李某承担家庭的一切负担,在经过一番咨询后,李某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后,进行了公开审理。鉴于被告王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对该案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并且由被告王某承担其儿子的抚养费用,每月350元。同时,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某所提起的离婚诉讼,由于李某未能到庭应诉,多伦多法院也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
问题:(1)王某将离婚诉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李某,该种送达方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2)我国法院对李某诉王某离婚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我国法院是否应承认与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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