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与王某于1984年在中国结婚。1990年李某去美国定居。王某与李某分离后,常有通信联系,王某也于2000年赴美与李某共同生活。自2002年起,李某与王某每年回国探亲一次,并先后购买了宁波市东荷花一村住宅一套,鄞县莫枝镇钱湖西路住宅一套,翻建了部县莫枝镇东街住房三间。2005年3月,王某与李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李某独自来中国同一妇女同居。2010年10月,王某回到中国,要求李某断绝与同居妇女的关系,李某不听,并回美国办理与王某的离婚手续又以挂失为名提取了夫妻在美国合存的存款8万多美元。2015年3月李某又来到中国,并于同年8月17日持美国密苏里州杰克逊郡巡回法庭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宁波市民政局涉婚姻登记处办理了与原同居妇女的结婚登记。2018年12月14日,王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同居妇女的婚姻关系无效了。
(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为什么?构成该问题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2)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