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购买一套精密设备。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年利率10%,甲公司以一套价值220万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21年4月1日甲公司购得该精密设备后,甲乙又签订精密设备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5月甲乙补充约定抵押的房屋、精密设备未经乙同意不得转让。但是,该约定也未予以登记。一年后,甲公司资金紧缺,遂将该套房屋以200万元卖给丙公司。2023年3月,甲公司产业转型,遂将精密设备转让给丁公司。2024年3月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及利息,乙公司于2024年6月诉至某法院。
请问:(1)乙公司对房屋和精密仪器的抵押权是否设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转让抵押的房屋及精密设备?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