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张某经当地政府批准在沿海滩涂上经营了一个贝类养殖场。自2018年5月开始,当地的几家化工厂将产生的污水经贝类养殖场所在滩涂流入大海。2022年5月,张某发现贝类大面积死亡,造成经济损失80万元。经相关部门监测,贝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养殖海城内存在大量有机物。经环保部门对养殖场附近排污企业监测,发现总共有两家排污企业排放有机物,其中,A化工厂排放有机物严重超标,B化工厂排放的污水虽然未超标,但污水所含物质仍为有机物。
问:(1)假若张某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相关污染企业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应以谁作为被告?为什么?
(2)若张某2024年5月才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3)若A化工厂所在地甲市乙县生态环境局针对其超标排放行为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A化工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哪些部门提起环境行政复议?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