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新公司生产产生的钾盐废水及其他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北侧或者东侧的河流中,导致2009 年 2 月发生盐城市区饮用水源严重污染事件。 盐城市城西水厂、越河水厂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所生产的自来水中酚类物质严重超标,近20万盐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万余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标新公司位于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属盐城市环保局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管辖,崔建国是该大队的大队长。 2009 年 2 月 18 日,崔建国对标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只在该公司办公室填写了1份现场监察记录,未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标新公司向厂区外河流排放大量废液,以致发生盐城市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崔建国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于 2009 年 2 月 21 日伪造了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 10 日和 2009 年 2 月 16 日两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
(1)标新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么?
(2)崔建国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