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减少企业污染治理成本,指使他人在厂区外修建应急池,在厂区内修建一条暗管从对硝基苯乙酮车间连接至应急池,并设置阀门。2021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该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偷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该废液中含有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等,含量严重超标。经委托评估,公司外排对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公司的偷排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谁?
(2)如果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谁来负责进行环评?
(3)本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