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T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在生产期间排放棉絮粉尘致空气被污染,对原告G某的居住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引起原告G某家人长期咳状、心胸不舒服等症状。同时原告G某饲养的藏獒因吸入棉尘污染的空气造成呼吸系统严重受损,已死亡九条,另三条经长期调养虽存活但无繁殖能力。经原告G某投诉后,W市新洲区环境保护局调查后做出书面回复,指出被告T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绒尘收尘室送风机功率过大,运行不正常,影响收尘效果,生产时有少量绒尘外排,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故此,G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T公司停止对原告G某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
(1)本案中的因果关系由谁来负责举证?
(2)如何认定本案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