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大齐进入大发公司工作任技术组长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每月工资8000元,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发工资的时候,大齐发现自己到手的工资只有7000多元,向财务问询后才知道差额部分是公司给大齐缴纳五险一金代扣了,而企业实际支出8000多元,企业支出和员工到手的金额差距1000多元,而这部分钱支付给社保中心了。李大齐在心疼之余向公司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自己可以出具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所有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公司认为不交社保自己也划算,公司应缴的那部分五险一金也可以省下来,便同意了大齐的要求,每月实发工资8000元,大家相安无事。入职的第4个年头,李大齐欲回老家结婚生子,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因客户订单较多,以合同没到期为理由不批准大齐辞职。大齐自行上网学习劳动法律后,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及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1)李大齐出具的放弃社保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李大齐向公司提出离职,属于被迫离职还是无过失辞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