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2017年8月6日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2019年7月5日,周某在下班途中与案外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由张某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万元。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确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2020年6月10日周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问:(1)因周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甲公司能否与周某终止劳动合同?为什么?
(2)张某已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