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公司职工,已在该单位工作10年,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冠心病,并住院治疗。出院后,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两周。王某向单位邮寄请假条及病情材料,单位以王某为慢性病不需要休息为由未予批准,王某自此之后未去上班。单位通知其上班无果后,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问:(1)单位不批准王某出院后请假休息的决定是否合理合法?王某是否应该享有医疗期待遇?
(2)医疗期内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为什么?
(3)若单位欲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