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日,郑某入职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搅拌车司机岗位工作。2020年12月19日,郑某等24名员工向公司提交书面材料,载明“由于公司长期强制要求超载运输,加班工作,导致其身心俱疲。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拒绝为公司服务”,并于当日集体停工,导致该公司当日停产。截止2020年12月26日,包括郑某在内的24名员工已超过5天未出勤。
2020年12月26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2020年12月19日停工员工作出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2021年2月14日,郑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问:(1)郑某超过5天未出勤,公司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提供哪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
(2)如何认定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3)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建议劳动者应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