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春天公司向卢某送达《关于卢某旷工和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载明卢某“连续旷工13日,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去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拒还公司轿车,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卢某认为春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补偿金,故拒绝向春天公司返还轿车经审理查明:卢某原系春天公司副总经理,春天公司2016年9月6日购买该车后,轿车登记在春天公司名下,随即交付卢某使用。问:(1)本案中,春天公司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以证明与卢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2)卢某是否应归还公司的轿车?为什么?